(一)关于规范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的公告 根据浙价费[2004]121号、浙价费[2005]27号及台人防办《2005》9号文件的规定,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以下规定: 1、十层以上(含十层)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(含三米)的民用建筑,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500元/m2;除此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(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),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000元/m2; 2、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,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,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%-3%,2500元/m2; 3、开发区、工业园区、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,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2%-3%,2500元/m2。本规定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。 防空警报试鸣公告:为检验防空警报器,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,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识别和响应能力。我区在市人防办(民防局)的统一组织下,按规定试鸣防空警报。试鸣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上午11时至11时33分。其中,11时至11时03分试鸣预先警报,11时15分至11时18分试鸣空袭警报,11时30分至11时33分试鸣解除警报。